恭喜本中心榮獲 97 98 年台北市勞工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為"甲等"..台大頂尖榮獲「第十三屆十大傑出企業 金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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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家教法律需知
家教法律需知

  • dd 就業服務法--

    本中心已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字號:竹市就服字第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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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d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中心已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十九條、第二十條辦法之規定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獲准通過。(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竹市就服資字第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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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d 家教老師與家長間之關係--
  • [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 勞基法第三條第一項 ]「家教業」屬於未分類七大行業中,其他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亦在公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中。
  • [ 家教契約為諾承契約 ]由於僱傭契約為諾承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只要立約的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口頭上的合意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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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d 家教仲介機構與求職者及家教學生家長間的法律關係--
  • [ 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 ]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 ]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 [ 民法第五百六十八條 ]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 [ 民法第五百十九條 ]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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