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4月6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5年10月3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規劃、評估及審核適當之課程,特設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系課程基本原則及發展方向。
二、審議本系課程結構(含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三、審議本系中、英文課程名稱、課程內容及課程大綱。
四、檢討及修定本系開設必、選修課程。
五、審查抵免學分相關事宜。
六、審議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二人,校內委員二人。校外委員由系主任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校內委員則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系主任擔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含學生代表)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含學生代表)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六條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逾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為推動重大課程發展計畫,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視實際需要列席會議。校外諮詢顧問得酌支出席費。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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