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12月4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2年1月8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月21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本校學則、本校碩士、博士學位授予作業準則及本系有關之規定訂定,以為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修業、撰述論文、完成學位之依據。

二、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最低應修學分數為四十三學分(修教育學程最低畢業學分數為五十四學分),修業年限一至四年(或依入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三、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須經系主任或指導教授同意,每學期以十五學分為原則,另修習教育學程者,每學期碩士班修習學分數以九學分為原則,教育學程學分數依本校教育研究所規定為原則;凡申請免先修科目或成績優異申請超修學分者,須經系(所)主管同意。

四、選任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選任指導教授以一位為原則,並以本系專、兼任教師優先擔任。

(二)研究生須於第一學年下學期第十五周課程結束前向本系辦公室申請選任指導教授。

 (三)本系每位教師每一年度內所指導之研究生以每班級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五、研究生修畢應修學分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選修論文學分。

六、已修習論文學分之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應依照學校規定時間申請碩士論文口試。

七、碩士論文口試由三至五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校外委員至少一人,助理教授需具博士資格),並由校外委員擔任召集人,若有兩位委員時,則互推一人為之;論文口試時間依照學校規定之期間辦理。

八、論文口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研究生論文口試成績以出席委員之評定分數平均之,論文口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一學期申請重考,且以一次為限。

九、本規定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