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本相關規定依據本系碩士學位申請作業事項訂定之。

二、研究生須於第一學年結束前徵請論文指導教授,以為論文研究與課程安排之指導。

三、專業性的要求:

(一)在會計專業中設有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審計、會計教育、非營利會計等五個相關研究領域。

(二)研究生應依其志願擇一專業領域進修研究。

(三)研究生所完成之碩士班畢業規定總學分數:為43學分,包括必修19學分,會計學程選修9學分,及其他15學分;欲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者,須加修教育學程26學分。

(四)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會計碩士論文應屬於其所擇定會計專業的研究領域。

四、學位之申請時間:依照學校行事曆規定辦理。

五、本作業事項之相關規定由本系系務會議訂定之,通過後執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