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12月4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1年12月24日陳校長核定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學位授予法第二條之規定與八十四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決定初試錄取標準會議臨時動議之決議訂定之。

二、會計碩士之學位要求須完成以下之學位要求:

(一)修足碩士班有關會計專業規定之學分。

(二)完成會計專業相關論文。

(三)完成碩士班總學分暨其他之一般性規定。

三、碩士班研究生得於完成下述之條件後,於規定時間內向本系系辦公室提出學位申請書:

(一)修足專業規定之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專業論文題目暨研究大綱。

(三)論文指導教授之指導同意書。

四、本作業事項之相關規定由本系系務會議訂定之,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