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12月4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2年1月8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月21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94年6月22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7月1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本校碩士、博士學位授予作業準則、進修部學生(員)修業準則、本校進修暨推廣部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程序作業規定及本系有關之規定訂定,以為本系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學生撰述論文、完成學位之依據。

二、研究生選任指導教授以一位為原則,選任之優先次序為本系、本院、本校之專、兼任教師。

三、
(一)夜間班研究生得於修習第一學年下學期課程第十五週結束前,向系辦公室申請選任指導教授。

(二)暑期班研究生得於修習第一暑期課程之第六週結束前,向系辦公室申請選任指導教授。

四、碩士班研究生修畢應修學分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選修論文學分。

五、已修習最後學期論文學分之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前一學(暑)期申請並通過論文計畫審查。

六、已通過「論文計畫審查」之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應依照學校規定時間申請碩士論文口試。

七、碩士論文口試由三至五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校外委員至少一人,助理教授需具博士資格),並由校外委員擔任召集人,若有兩位委員時,則互推一人為之;論文口試時間依照學校規定之期間辦理。

八、論文口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研究生論文口試成績以出席委員之評定分數平均之,論文口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一學期申請重考,且以一次為限。

九、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學分數為:

(1)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級者,畢業學分為42學分(含論文四學分)。

(2)未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級者,除畢業學分42學分(含論文四學分)外,需另外加修英語閱讀(一)(二)、英語會話(一)(二)成績及格始能畢業。

十、本規定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