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4月19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0年5月10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12月4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月8日 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92年1月9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93年9月15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年11月24日 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93年11月26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一、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暨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設置會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委員組成:除系主任外,助理教授職級以上專任教師組成。本會在審查教師升等及聘任議案時,教評會委員職級低於擬升等職級時,應迴避審查該案。如因前述迴避規定及委員人數不足,致委員不足五人時,應由本會提請校長核定另聘專長領域職級相當之人員擔任委員補足之。

三、委員產生時間暨任期:

(一)本系之系教師評審委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產生。

(二)本系之委員任期除該年度之系主任依任期外,其餘委員自該代表名單遴選產生之日起算,俟新學年度之委員代表名單遴選產生之日方告截止,並由新任委員代表銜接擔任之。

(三)被推選之委員連選得連任之,於任期中不克繼續執行職務時,應由本系即行補選之,所補選出之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截止時為止。

四、本作業規定審議事項:

(一)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延長服務、休假研究、研究進修、借調、薦舉等評審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二)教師長期聘任及講座設置事項。

(三)教師之停聘、不續聘或解聘事項。

(四)其他與教師有關之重要事項。

五、本作業規定各項審議事項案之程序,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會依實際需要適時由系主任召開之,會議時系主任為主席;主任因公出國或因事不在時,則由職務代理人召集開會由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會議時除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外,其於審議事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惟教師聘任、升等、停聘、不續聘或解聘事項,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如議案須投票決定時則採無記名法行之,並以投票壹次為限。本會開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評審委員對於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之評審必須迴避。

八、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暨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本系系務會議通後,提報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