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是商標註冊必經程式的起點。商標註冊申請先經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再進行實質審查,並作出對該申請是否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的結論。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